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乙○○
己○○
庚○○
甲○○○
辛○○
28號
丁○○
85號
戊○○
丙○○
2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257 元,應徵裁判費73,374元,上訴人僅繳納34,170元,尚欠39,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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