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284,2006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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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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