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326,2007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之1
被 告 逢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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