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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11,26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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