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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比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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