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725,200703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應將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二三六八號執行事件受分配之分配款‧‧‧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二三六八號執行事件受分配之分配款債權‧‧‧返還(即讓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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