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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張榮翔即張坤南遺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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