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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間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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