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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四萬二千四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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