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924,2007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新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9,1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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