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訴,980,2007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金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尚欠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4,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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