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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兼謝丁
戊○○謝丁財
丙○○謝丁財
丁○○兼謝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中上訴人乙○○應單獨補繳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就乙○○獨自請求慰撫金敗訴部分),上訴人丁○○應單獨補繳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就丁○○獨自請求慰撫金敗訴部分),另上訴人乙○○、戊○○、丙○○、丁○○(就原屬謝丁財請求賠償敗訴部分)應共同補繳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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