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5,重訴,56,200703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丙○○、丁○○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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