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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598,05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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