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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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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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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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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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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 │1 │324 │ │
├──┼───────────────┼──────────────┼────┼───┼────┼───┤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28 │ │
├──┼───────────────┼──────────────┼────┼───┼────┼───┤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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