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高品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巷15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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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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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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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雨企業股份有│交通銀行彰化分行 │95年1月20日 │95年3月3日 │98,435元 │CP0000000 │ │
│ │限公司顧熾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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