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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93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以查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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