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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03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甲○○設籍於屏東市,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本院有無管轄權,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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