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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1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內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其發票人為暘耀營造有限公司,甲○○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發票人亦未釋明係背書人,聲請人以甲○○簽發支票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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