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促,5611,2007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11號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4號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甲○○、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