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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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支持本造主張之證│
│編號│爭 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
│ │ │ │ │及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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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一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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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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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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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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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
│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照不爭執出處 │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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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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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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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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