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票,314,2007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簽發...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發...」。

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民國95年1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2年12月9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