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票,319,2007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乙○○
巷99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洪鎮邦即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洪鎮邦即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