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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尚秀木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尚秀木業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丙○○」抑或為「吳振財」?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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