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票,343,2007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43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95年9月11日   │58,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CH505552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