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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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