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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金額究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抑或伍拾萬元?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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