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票,364,2007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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