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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21號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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