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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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