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兼 丙○○○
法定代理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永靖鄉同安村中宅巷11號)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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