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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宏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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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304元,應徵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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