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訴,19,2007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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