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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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