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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代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零九萬三千八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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