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訴,422,200903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乙○○

戊○○

庚○○

己○○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2,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