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永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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