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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昕群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乙○○
1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昱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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