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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彰化
縣政府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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