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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被 告 日特企業開發有裉公司
原 法 定 乙○○ 生前住同上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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