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黃榮蒼 │彰化商業銀行鹿│95年8月31日 │2,006元 │CF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
│002 │秀裕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鹿│95年9月8日 │2,012元 │PC0000000 │ │
│ │限公司王守仁 │港分行 │ │ │ │ │
├──┼───────┼───────┼───────┼────────┼────────┼──┤
│003 │周張蓮芳 │臺灣銀行員林分│95年8月31日 │1,148元 │AP0000000 │ │
│ │ │行 │ │ │ │ │
├──┼───────┼───────┼───────┼────────┼────────┼──┤
│004 │漳毅電機工業有│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8月31日 │1,890元 │AS0000000 │ │
│ │限公司曾娥端 │五信用合作社華│ │ │ │ │
│ │ │山分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