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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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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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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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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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