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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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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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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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盧俊良 │合作金庫銀行溪│95年2月28日 │24,600元 │569144 │ │
│ │ │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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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楊志宏 │第一商業銀行溪│95年2月28日 │16,600元 │0000000 │ │
│ │ │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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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民和 │彰化商業銀行溪│95年2月28日 │28,800元 │0000000 │ │
│ │ │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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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張金塔 │彰化商業銀行埔│95年2月28日 │22,900元 │0000000 │ │
│ │ │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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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國鐘 │彰化縣大村鄉農│95年2月28日 │64,000元 │0000000 │ │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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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林志文 │彰化縣北斗鎮農│95年3月5日 │133,000元 │0000000 │ │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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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梁立昇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2月28日 │61,300元 │0000000 │ │
│ │ │六信用合作社福│ │ │ │ │
│ │ │興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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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花旗金屬工業有│合作金庫銀行彰│95年3月6日 │312,636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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