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6,除,51,2007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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