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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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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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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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0 │ │51 │51000 │ │
├──┼───────────────┼──────────────┼────┼───┼────┼───┤
│002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0 │ │24 │2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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