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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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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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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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書河 │北斗鎮農會 │96年1月30日 │40,75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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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吳智文 │二林鎮農會 │95年12月30日 │28,83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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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智文 │二林鎮農會 │96年1月30日 │70,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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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楊清泉 │復華商業銀行員│95年10月31日 │46,848元 │AD0000000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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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林瑞騰 │台灣土地銀行員│95年12月31日 │13,870元 │ABM0000000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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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林瑞騰 │台灣土地銀行員│96年1月31日 │65,710元 │ABM0000000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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