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勞訴,27,2010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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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美圓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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