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勞訴,28,2010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5,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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