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4092,2008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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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9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黃靜琝」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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