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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核,故無法證明對債務人乙○○是否有債權存在,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借據影本乙份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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